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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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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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作業體例,列明所依據法源授權條文之序數及項次。 |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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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
為維護應試權平等,避免以「役畢」為由之年齡歧視,刪除第二項有關兵役限制之規定。 |
第六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及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之「外國文」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第六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及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二試體能測驗,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六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四百九十四秒以內;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八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二百八十秒以內。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之「外國文」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因應用人機關需求,比照調查人員考試,將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修正為男女性均實施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為男性5分50秒以內、女性6分20秒以內。 |
表為去年移民署各語文類組的錄取率:
第一試 |
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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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 人數 |
到考 人數 |
錄取或 及格人數 |
錄取或及格人數% |
報考人數 |
到考 人數 |
錄取或 及格人數 |
錄取或 及格人數% |
移民行政 (英文) |
4 776 |
2 609 |
95 |
3.64 |
95 |
94 |
73 |
2.80 |
移民行政 (日文) |
325 |
186 |
3 |
1.61 |
3 |
3 |
2 |
1.08 |
移民行政 (西班牙文) |
62 |
33 |
2 |
6.06 |
2 |
2 |
1 |
3.03 |
移民行政 (法文) |
47 |
29 |
2 |
6.90 |
2 |
2 |
1 |
3.45 |
移民行政 (韓文) |
44 |
23 |
2 |
8.70 |
2 |
2 |
1 |
4.35 |
移民行政 (葡萄牙文) |
10 |
4 |
1 |
25.00 |
1 |
1 |
1 |
25.00 |
移民行政 (越南文) |
55 |
32 |
4 |
12.50 |
4 |
4 |
3 |
9.38 |
移民行政 (泰文) |
21 |
15 |
4 |
26.67 |
4 |
4 |
3 |
20.00 |
移民行政 (印尼文) |
38 |
17 |
2 |
11.76 |
2 |
2 |
2 |
11.76 |
第五條附表二資料來源考選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壹、各等別普通科目: 一、二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憲法與英文,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為憲法、英文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貳、各等別專業科目: 一、二等考試:各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三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除三等考試外國文外,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三、四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 四、外國文就應考人選試外國語文應試外,兼試移民專業英文。外國語文占分比重為百分之七十五,採申論式試題;移民專業英文占百分之二十五,採測驗式試題。 參、本考試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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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試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專業科目 |
應試科目 |
參照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修正欄位名稱為「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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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移民行政 |
移民行政 |
三、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 四、行政法研究與入 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
三、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 四、行政法研究與入 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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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移民行政 |
移民行政 |
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法、民法親屬編) 五、移民情勢與移民 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 六、國土安全與國境 執法研究 |
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法、民法親屬編) 五、移民情勢與移民 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 六、國土安全與國境 執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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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 |
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體能測驗(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六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八百公尺跑走測驗之。) |
配合本考試規則第六條,修正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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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試 |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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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移民行政 |
移民行政 |
◎三、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四、行政法與刑事 訴訟法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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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四、行政法與刑事 訴訟法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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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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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 |
安全 |
移民行政 |
移民行政 |
六、國土安全與國 境執法 ◎七、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六、國土安全與國 境執法 ◎七、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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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 |
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體能測驗(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六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八百公尺跑走測驗之。) |
配合本考試規則第六條,修正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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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移民行政 |
移民行政 |
◎三、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四、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六、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
◎三、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四、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六、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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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
第二試 |
安全 |
移民行政 |
移民行政 |
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體能測驗(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六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八百公尺跑走測驗之。) |
配合本考試規則第六條,修正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