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名:"入出國及移民署"
隸屬:行政院 內政部
原招考類組:高普考 戶政組
下屬單位
全省 25個服務站
全球 28個工作組
4個機場國境事務隊
6個收容所
具司法警察身分,國家守門員
行政法、刑事訴訟
高考戶政組 & 警察特考
國際公法、移民政策
國際公法→警察特考 外事警察
移民政策→高考戶政組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高考戶政組
國土安全、國境執法
警察特考 國境警察
一、移民三等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1.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筆試成績之計算,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3.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4.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外國語」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均不予錄取。
5.本項考試分為二試舉行:
(1)第一試筆試、第二試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跑走測驗。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494秒以內跑完1600公尺,女性應考人為280秒以內跑完800公尺。
【移民三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移民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移民行政 | ◎3.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4.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7.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二、移民四等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1.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平均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均不予錄取。
4.本項考試分為二試舉行:
(1)第一試筆試、第二試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跑走測驗。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494秒以內跑完1600公尺,女性應考人為280秒以內跑完800公尺。
【移民四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移民四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移民行政 | ◎3.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4.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考試別 | 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
102年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 101.12.25-102.01.03 | 102.03.30-03.31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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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類組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移民行政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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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移民行政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別 | 類科(組) | 101年 | 102年 | 103年 |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
二等 | 移民行政 | 20 | 20 | 20 | |||
三等 | 移民行政(英文) | 73 | 73 | 75 | |||
移民行政(日文) | 2 | 2 | 3 | ||||
移民行政(西班牙文) | 1 | 1 | 1 | ||||
移民行政(法文) | 1 | 1 | 1 | ||||
移民行政(韓文) | 1 | 1 | 3 | ||||
移民行政(葡萄牙文) | 1 | 1 | 1 | ||||
移民行政(越南文) | 3 | 3 | 7 | ||||
移民行政(泰文) | 3 | 3 | 4 | ||||
移民行政(印尼文) | 3 | 3 | 3 | ||||
移民行政(德文) | 1 | 3 | 1 | ||||
移民行政(俄文) | 1 | 3 | 1 | ||||
四等 | 移民行政 | 20 | 20 | 30 | |||
101年度首次招考。 |
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移民行政 | 全國25服務站 | 移民署各服務站之主要工作,係負責所轄外國、大陸、港澳及無戶籍國民在臺居停留業務,及新住民之移民輔導工作。 |
國境事務大隊組 | 1.負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之入出國證照查驗、資料登錄及核蓋查驗章戳。 2.執行其他入出國證照案件之服務與處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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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勤事務大隊及下轄各縣市專勤隊 | 掌理面談業務、外來人口訪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法規之查處及臨時收容遣返事宜。 | |
全國6收容所及各縣市專勤隊附設臨時收容所 | 負責非法偷渡、逾期停居留與人口走私販運…等非法移民,強制出國前之收容、戒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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