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於本(102)年11月7日召開第11屆第259次會議,通過考選部研提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第5條及第11條修正草案,並自103年外交特考開始適用,將是第一個將英語檢定納入應考資格之國家考試。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英語為外交領事人員基本工作語言,不論駐在國是否為英語系國家,英語對於處理涉外事務均至為重要,尤其參與國際會議、談判及簽署協定等,均須具備與外國人溝通無礙之英語能力,方能有效推展外交工作。現行外交領事人員考試各語組雖於第一試列考外國文並進行外語口試,以英文組而言,因應考人數眾多,需分組同時進行,每位應考人口試時間約10分鐘,對於評量應考人英語聽說能力之功能有限;就非英文組而言,則係於外國文中兼試基礎英文,並未評量其英語聽說能力。為能先期篩選出具備一定英文程度之應考人,配合外交部之用人需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第2項「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為應考資格條件」之規定,會同用人機關及語言測驗學者專家研商,擇定由專業研發及施測機構辦理且具評測聽、說、讀、寫能力之6種英語檢定納入應考資格,並參照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按不同語言組別,分別訂定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能力等級。
本次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之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英語檢定納入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
 (一)英語檢定之合格標準:

      本案合格標準係採參照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CEFR)訂定,英文組為CEFR B2(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非英文組為CEFR B1(相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

(二)英語檢定之採納種類:

      全民英檢(GEPT)、托福(TOEFL)、多益(TOEIC)、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三)英語檢定之採認期限為3年。
二、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一試外語個別口試移列第二試:

    為提升外語口試之功能,配合英語檢定納入應考資格,將現行於第一試進行之外語口試,改列於第二試,未來本項考試第二試將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口試二種方式。又現行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於第一試進行外語口試,應考人數約1,000人左右,於改列第二試進行後,應考人數將大幅減少至100人以下,可望提升口試品質及效益。

三、修正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

    配合外交部業務所需核心職能、現今外交情勢及外交部組織調整,修正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並以強化實務取向為主:

(一)加考駐外業務經常運用之涉外民事關係必需之國際私法;

(二)將「國際經濟學(含國際經貿組織)」改為「國際經濟」,以避免應考人過度鑽研理論模型及計算公式,而未深入了解國際經濟現象背後之相關影響因素等推動經貿外交所需之重要工作知能;

(三)因應駐外業務需要,原外國文增加「(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四)因應行政院新聞局國際傳播業務整併入外交部,加考「國際傳播」。

    又為提升評量成效,修正應試科目題型及占分比重,其中除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維持原題型,綜合法政知識係採測驗式試題外,餘均由原申論式試題修正為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可透過申論式試題評測應考人對問題之分析及知識整合能力,並藉由測驗式試題檢視其專業知能之廣度。

四、修正外交領事人員考試各試占分比重:

    考量第一試外語口試移列至第二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原占總成績80%修正為60%,第二試口試成績原占總成績20%,提高至40%(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占20%)。

五、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增設資訊組:

    外交部為配合當前國家安全政策及因應實際業務需要,於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增設資訊組,進用具資訊科技及涉外事務專業人員,加強該部及駐外機構資訊及網路安全保防工作。
考選部表示,為因應103年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納入英語檢定測驗,有關應考人繳驗相關成績證明說明如下:

一、採認之文件種類:

      英語檢定測驗之成績證明得為合格證書或成績單。

二、合格標準之認定:

      依各英語檢定測驗機構自行對應CEFR之等級為標準,英文組以相當CEFR B2以上、非英文組以CEFR B1以上為合格標準,並須繳驗具聽、說、讀、寫4項能力達前揭合格標準之成績證明。

三、效期認定:

      採成績證明(合格證書或成績單)上之測驗日期在報名期間前3年內者為限。
考選部同時表示,為利應考人準備及契合用人機關專業需求,將著手進行以下重要工作:

一、會同外交部邀集學者專家,研訂應試科目命題大綱,俾使應考人有所依循。

二、協洽外交部積極規劃第二試外語個別口試與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進行方式,強化口試效能。例如針對外交工作職能擬訂評分項目;適度延長每位應考人口試時間為30分鐘,並設計情境式問題,俾口試委員有充裕的時間觀察評估應考人語言、學養、表達及應變能力。另將強化口試委員之培訓機制,增進其提問及觀察技巧等,以提升口試效度。
有關本項考試規則修正條文,俟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將立即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錄取人員由「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予以六個月之專業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分發任用。
 
國際經濟商務錄取人員亦須經訓練,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者,得送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交由經濟部依序任用。
 
受訓講習內容採實務為主、理論為輔的原則,旨在加強學員政治、外交、經濟、文化等及語文方面之知能,綜合各項應訓課題,融入台灣主體意識及台灣民主化與人權發展議題,設計平行整合與垂直連貫的漸進式課程,俾學員在訓滿分發至各單位服務後,能立即投入工作,協助外交部業務推動,受訓期間薪水約為43350元,受訓合格後薪水為48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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