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科

免試資格

部分科目免試

一、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組、所畢業曾修習相關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並曾任該科技術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者三年,大學畢業者四年,專科畢業者五年,有證明文件者。

二、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組、所畢業曾修習相關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類科符合相關修習所列學科至少二科,有證明文件者。

三、    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全部科目免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組、所畢業曾修習相關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之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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